江苏立法促慈善事业规范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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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草案规定,慈善的定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行为”。至于日常生活中,为救助亲友、邻居、同事而在特定范围内自发组织的募捐,比如在单位、学校、社区等地方开展的募捐和捐赠活动,与草案规定的慈善行为不同。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介绍,符合草案规定的慈善行为,募捐主体和捐赠主体可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比如享受税收优惠。此外,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慈善捐赠的,应当会同慈善组织进行,同时接受公证、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告。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开支后,应当及时全部移交慈善组织。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并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捐赠人有权查询有关捐赠信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此外,草案提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将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同时将每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设立为“江苏慈善周”。 据了解,江苏省的慈善事业近年来蓬勃发展,全省13个省辖市和106个县(市、区)均已成立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大幅增长,截至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总量(含协议捐赠)已超过100亿元。2008年全省其他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收入达20.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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