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 助 申 请 指 南
一、救助对象
凡本行政区内常住户口、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其他特殊情况专题研究。
(一)城乡特困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城乡特困户可申请慈善救助: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且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户;
2、对区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受到区以上表彰或命名的人员,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4、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贫困学生
全区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学生考取高等院校的可申请慈善救助:
1、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的;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子女;
3、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子女,品学兼优,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
(三)贫困残疾人
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的享受城乡低保的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
(四)患重大疾病家庭
凡是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未享受城乡低保的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可申请慈善救助。
(五)定向救助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救助对象。
(六)其他特殊情况申请救助的,专题进行研究。
二、救助程序
(一)受理申请
申请救助者本人或赡养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说明本人和家庭的困难情况,附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如有),病历或诊断报告书,近期大额药费单据等复印件,报所在居委会。
(二)情况核实
申请人情况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无异议后,填写《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三)总会审查、审批
总会对申请救助情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研究是否救助或确定救助标准,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摘选自《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