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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部门和单位实施慈善捐赠信用奖惩

 
40个部门和单位实施慈善捐赠信用奖惩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签订备忘录,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二是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诚信记录,以及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同时,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等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事业彰显爱心善心,慈善活动人人可为,慈善捐赠中的行为直接反映一个人、一个企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品格,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签订的数十个信用合作备忘录中,绝大部分是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而慈善捐赠是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青年志愿者之后,第3个对个人、企业和有关组织给予信用激励的领域。备忘录中的有关措施,例如,“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都将对社会诚信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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