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Charity Federation Of Qingdao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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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社团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arity Federation of Qingdao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财产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为目的慈善组织,系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和非营利的原则,依法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和其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本会住所: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208号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会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其它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

(二)接受国内个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一日捐”、在公共场合设置募捐箱及网上专项捐赠等活动,多渠道募集慈善资金;

(四)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养老、慈孤、助残、助学、助医、济困、优抚、赈灾、培训、精准扶贫、军民融合、临终关怀等各项慈善公益项目和实体建设;

(五)开展区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本区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本区的慈善救助项目或慈善实体建设;

(六)依法组织和招募志愿者(义工)参与慈善服务,做好日常志愿服务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为志愿者(义工)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义工)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慈善宣传,研究慈善理论,编撰慈善刊物,普及慈善知识,提高全民慈善意识;

(八)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

(九)其它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第九  本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并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创始单位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十一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三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四  会员的退会:

(一)会员退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五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十六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十七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八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条件: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成为理事;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对本区慈善公益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可受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德高望重及有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会长、顾问。

十九  理事会的职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增补理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审议本年度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本会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条件: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的理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可成为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的(一)(三)(五)(六)(七)项的职,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职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三)研究制订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四)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费

用的支出;

(六)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七)讨论研究需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事项;

(八)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

(一)热爱慈善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会长、副会长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领导,调离本区后,职务自行免除,报理事会备案。在本区范围内,因工作变动时,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可以辞去本会领导职务,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与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领导的沟通联系和有关工作的协调;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责任分工制。

第二十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审计部门、业务主管机关与捐赠人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监事会职责: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人说明资金用途和监管方法;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一  资金来源

(一)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资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五)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资金管理

(一)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二)本会的财务收支应定期接受审计,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细则;

(四)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记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资金用途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对象或慈善实体建设。本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根据需要可部分用于本会人员的聘用和办公等日常开支。二者必须严格区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审议并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所有。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本会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善款募集、救助支出和慈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加强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条件成熟时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章程修改

四十四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附则

四十六  本章程201833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四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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