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慈善分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慈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在本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领域及其他社会各界符合要求的单位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成立的镇、街(管区)慈善分会。
第二条 分会的设立由设立单位申请,总会审批。
第三条 分会必须遵守总会的章程,接受总会的领导,在总会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总会将设立各分会的工作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分会对接工作。
第四条 分会的名称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单位或行业名称)慈善分会。
第五条 分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以多种形式募集资金、救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业务范围。分会可在其机构本身、分会的会员单位、分会的同行业单位以及总会许可的其他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业务内容包括:
(一)在行业、系统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普及慈善理念,增强全民的慈善意识;负责分会慈善活动信息采集,各类典型事例要及时报送总会。
(二)广泛挖掘慈善资源,组织实施行业的慈善募捐活动,协助总会开展对内、对外赈灾等募捐工作。
(三)遵照总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组织实施分会的安老、慈孤、扶危、济困、助医、助学、助残等慈善救助项目。
(三)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做好善款募集、慈善救助等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扩大业务活动范围,必须报总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会成立后,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完善配套基础设施,逐步达到“八有”标准,即: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工作场所,有电脑等办公设备,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救助程序、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有慈善宣传、善款募集、各项救助等活动记录,有捐助台帐、捐款、救助公示记录,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有募捐、救助档案资料。
第八条 规模较大的分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总会章程制定分会章程,报总会审批。根据分会章程,可在特定范围内吸纳会员,设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位。具体名单产生后,将产生过程及名单报总会备案。
第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慈善事业;
(二)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任期每五年为一届,最多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作用
分会要严格遵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救助管理制度建设;坚持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重大事项,部署阶段性工作,交流经验和集中学习培训等;坚持监督公开制度,设立慈善信息公开栏,及时公布善款捐助和使用情况;完善服务承诺制度,将慈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发挥慈善募捐和救助的作用,在爱心人士与受助群体之间搭建慈善连心桥,成为传播慈善文化的慈善宣传站,接收群众捐款的慈善募捐站,帮助弱势群体的慈善救助站,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工作站。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申请单位捐赠的资金;
(二)第六条之(一)收入的慈善资金;
(三)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分会不开设独立账户,不单独建立账套,财务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建立台账的形式管理,与总会定期对账。分会所有募捐所得上交总会,总会统一记账,由总会开具合法收据。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严守宗旨、善款善用的原则。资金全部用于符合本宗旨的慈善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
(二)坚持遵守方案、专款专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如确需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按照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慈善项目,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四)坚持勤俭节约、高效运用的原则。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年度管理费用控制在8%以内,主要用于慈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用途
(一)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救助项目;
(二) 按照总会救助办法规定,对业务范围内的困难群体和个体实施慈善救助;
(三) 资助业务范围内的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
(四)其他经总会批准的慈善项目。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
分会申请慈善资金,均由总会根据总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分会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分会对慈善资金必须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禁止将资金挪做他用的行为。实施救助时,必须登记造册并根据总会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总会报送。
第十七条 总会将每年对分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工作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会如需终止活动时,必须及时向总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由总会对分会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9年 3 月 27 日起生效。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