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Charity Federation Of Qingdao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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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慈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依法依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其宗旨开展的,旨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开展的物质救助和精神救助、直接救助和间接救助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监督、总结、建档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五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条  立项材料。立项材料主要有:

一、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等。

二、联合项目合作方资质材料:机构或组织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机构或组织公章。

三、联合项目中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机构或组织公章。

第七条  立项程序。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集体研究。部门整理立项材料向分管会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八条  立项审批。部门向分管会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立项材料、调查研究情况及可行性报告提交分管会领导。经分管会领导批准,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进行立项。

对活动影响面大、受益人群广泛、社会关注度高、需求资金比较大的公益项目,需经过理事会会议集体研究;若因时间原因,无法提交本年度理事会会议审批的项目,可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报下一次理事会会议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经办人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作协议。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比较复杂的重大项目,必要时由会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慈善分会,对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合作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会同实施方案提交会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需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各部门指定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必要时可邀请行业或领域有关专家、权威人士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项目按实施方案规范运行。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地开展,慈善项目立项后,由各部门指导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管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严格按实施方案。由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用款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结束后,应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各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会领导;联合项目向捐赠方书面反馈。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各部门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项目受益人、受赠人意见建议,随时向总会领导报告。项目合作方或承办方要在项目进行中,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做好与总会的沟通联系;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要每三个月向总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各部门要指导项目专员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作项目进展分析报告,邀请捐赠方或合作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共同促进项目有序开展。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对捐赠方或合作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核实、落实并反馈。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取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七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各部门组织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分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的最终评估。项目合作方或承办方要在项目结束后,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自我评估工作。

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由经办人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主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达到预期目的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时,总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或捐赠协议办理清算手续,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总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捐赠方、合作方或承办方出现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时;

(三)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确需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剩余款物的处理。项目款物如有结余,总会与捐赠方、合作方或承办方协商,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将项目剩余善款或物资用于相近慈善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各项工作完成后,总会通过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第二届理事会第57次会长办公会议,于2020年4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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