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慈善总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慈善总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慈善总会投资管理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必须注重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慈善总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慈善总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日常工作由总会会长办公会具体负责。
第六条 由慈善总会财务部提出投资项目方案,会长办公会成员进行充分论证,认真研究,作出是否投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作出投资决议后,由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慈善总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九条 慈善总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条 慈善总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慈善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一条 慈善总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慈善总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理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5日,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