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慈善一日捐”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慈善一日捐”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慈善一日捐”活动期间募集资金。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接收“慈善一日捐”资金向捐赠人开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条 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将“慈善一日捐”资金设立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慈善一日捐”资金安排用于辖区内大病救助、低保家庭救助、老年人和残疾人项目救助、对口支援和精准扶贫等。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慈善一日捐”资金,不得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慈善一日捐”募捐活动期间,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每月通过月报的形式,在慈善总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披露接收款项及其使用情况。
第八条 在“慈善一日捐”活动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为保证“慈善一日捐”资金不乱用、不挪用,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财务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条 青岛开发区慈善总会接受税务、审计和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