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募捐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募捐箱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群众奉献爱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公益活动,或定向募捐时,也可设置募捐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慈善总会批准,不允许以慈善总会名义或使用慈善总会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三条 慈善总会依法负责募捐箱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募捐箱的设置
第四条 凡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遵守本办法,要求设置募捐箱的单位,需向慈善总会提出申请。慈善总会结合人流情况、预期宣传效果等因素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五条 慈善总会应当与申请设置单位签订募捐箱管理协议,明确募捐箱的设置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的管理职责等。
第六条 募捐箱箱体上应明确标识慈善总会标志,标注慈善总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为适应互联网募捐新形势发展,募捐箱显著位置应提供微信、支付宝、网银等二维码便利支付方式。
募捐箱的制作应做到外型直观、美观,材质经久耐用,结构牢固。
第七条 募捐箱应当放置在醒目、方便、安全的位置,必要时可适时进行调整。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协商进行收回。
第八条 募捐箱由慈善总会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三章 募捐箱的管理
第九条 由慈善总会和设置单位共同设置的募捐箱,应依照相关协议共同管理。
第十条 设置单位和慈善总会,如一方提出终止募捐箱管理协议,提出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对募捐箱的募捐款进行清点,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募捐款,并收回募捐箱。
第十一条 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由双方共同维护管理,设置单位负责募捐箱外部的干净整洁,双方共同维护内部杂物的清理。内部杂物的清理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由双方共同执行;每逢重大节假日前后要及时清理。慈善总会要定期对设置的募捐箱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及时给予修理或更换。
第十二条 设置单位应切实加强募捐箱的安保工作。如发生募捐箱丢失或钱款被盗,设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通报慈善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第四章 募捐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总会建立募捐箱募捐款使用、管理报告制度。募捐箱所得,微信、支付宝、网银等二维码捐赠款项,每年在财务报告中专项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慈善总会应当建立募捐箱募捐款清点工作制度。每半年清点一次。清点募捐款时,慈善总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部、办公室人员参加,设置单位工作人员在场,共同见证清点,清点后应有清点记录及经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募捐箱募捐款清点后,款项及时交财务部,纳入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募捐款用于慈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募捐箱内捐款的数额,以存入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时,金融机构确认的数额为准。
募捐箱内的外币捐款,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
第十六条 慈善总会接受募捐箱募捐款后,应当向设置单位以“XXXXXX募捐箱”名义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捐赠人通过募捐箱进行捐赠,在其捐赠行为由设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慈善总会应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已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95次会长办公会议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